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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过户或“加名”需要征税吗
2015-09-04 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解释出台后很多已婚人士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想在房产正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有的为了考验这份感情是否经得起房产的考验”要求单独过户到自己个人名下。因为受到房产买卖要缴纳高额契税的影响,大多人没有去办理;加名;或过户手续,感情一旦走上不归路,就落了个净身出户结局。
那么婚内办理房产过户或者加名是否要征税呢?
回答是肯定的,不需要。婚内办理房产过户或者加名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