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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损失由谁承担?
2019-03-14 事故赔偿
【案情】
蒋某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率,在保险期内蒋某驾驶其轿车与金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及三轮车上的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划责,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有关车辆技术鉴定部门对蒋某的车辆进行检测并花费鉴定费900元。后交警部门据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顾某无责任。随后蒋某向该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900元, 但该保险公司拒付。
【分歧】
对于该被保险车辆的技术性能鉴定费损失应由谁承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仅负责蒋某小轿车的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率,蒋某因其小轿车发生保险事故支出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损失,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理赔的范围,因此该鉴定费由蒋某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委托相应的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是准确划分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是属于必须、不得不花费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该鉴定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为查明事故责任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性能鉴定,这是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前提条件,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虽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车辆损失险范围,但是属于保险理赔程序上必要的费用,对事故车辆做出的技术性能鉴定结论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保险理赔的依据,所以,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损失依法应由该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在本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蒋某为其小轿车投保的是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率,依据该合同条款,该财产保险公司因此不能部分免责。所以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该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全部赔偿蒋某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损失,对因第三者引起的赔偿部分在保险公司向蒋某支付赔偿金后再向第三者追偿。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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