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好意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否赔偿?

2019-07-12 事故赔偿

   【案情】
  甲乙系多年好友。201112月,因为恰好顺路,甲出于好意提出由乙无偿搭乘其非营运小汽车出行,乙遂同行。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甲因避让对面丙超速驾驶的大货车不及致使车子与人行道大树相撞,乙在该起事故中受重伤。后乙对大货车主丙和甲均提出索赔。该小汽车已办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等。请问甲应否赔偿乙?
  【分歧】
  对于甲应否赔偿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系好意施惠,并没有与乙产生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双方的争议不适用民法。同时从保护施惠者积极性角度,故甲不应当对乙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应仅由丙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虽然是无偿的好意施惠,但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甲对乙毕竟负有事实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保险公司和丙赔偿后,乙的损害尚不足以获得弥补的,如果甲确有过错的,甲应当在自己的过错程度内对乙承担一定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系无偿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损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客观公平的划分案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1.无偿好意同乘不能免除甲对乙的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无偿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善良意图,向他人施以搭乘便利,使对方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在广义上属于学理界所谓的好意施惠行为,通常涉及施惠者和受惠者两方主体。本案中对于施惠者甲而言,其基于好意邀请好友乙同乘,并无设立私法上权利义务以约束乙的内心意思。但是基于利益衡平,好意同乘不能免除有过失的施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施惠者(驾驶人甲)既然同意搭乘他人,则即负有安全保障受惠者(搭乘人乙)的义务。因为施惠者甲是驾驶人,对于车辆行驶过程中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可能的风险,具有实际的操控能力和预测优势。
  2.甲对乙的人身损害应否赔偿及赔偿额度应具体分析
  如上所述,甲对乙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之义务。对于乙的人身损害赔偿,我们应具体分析。首先,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乘客险的范围内承担自己遭受重伤的有关赔偿费用;如果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的,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大货车主丙、施惠者甲及受惠者乙自身各自的过错程度。本案中,甲因避让对面丙超速驾驶的大货车不及致使车子与人行道大树相撞,乙受重伤。丙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责任,故对乙的人身损害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甲遇险情时紧急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但是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一定的补偿责任;如果受惠者乙本人有一定过错的,且与驾驶人甲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此外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利益衡平是处理案涉纠纷的重要原则
  目前我国对于好意同乘的搭乘人受损害纠纷,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好意搭乘或好意施惠只是法律界的通俗用语,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利益衡平原则应贯穿其中,即要求法院既要保护好意施惠者如本案中甲的助人好心,同时重视受惠者如本案中乙在搭乘过程中的安全利益,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傅文华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