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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患有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可以从轻处罚

2021-01-03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571615时许,张某在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的河里冲洗塑料件时产生臭气,廖某在边上嗅到感觉不舒服,就从路边捡起砖块砸毁张某停放在边上的自行车车灯,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廖某持砖块砸中张某的头部致其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案发时患有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担任廖某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周鹏飞律师提出廖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廖某患有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情绪激动,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廖某归案时的情况,收入低微,因没有钱交房费而流浪在外,谋生技能缺乏,过着流浪的生活,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廖某的这一特殊情况,从轻处罚,让他早日回到亲人的身边。

判决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廖某案发时患有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具有限定责任能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廖某从轻处罚。廖某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号:(2015)温乐刑初字第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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