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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有温情故意伤害重伤判缓刑
2021-01-03 经办案例
案由:故意伤害罪
辩护律师:周鹏飞
公诉机关: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380刑初81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日上午,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田垟村xx机车车间内,冉某科因工作的事情与受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冉某科父亲冉某见儿子鼻子流血,便用游标卡尺打伤了李某头部。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2月27日冉某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18年5月17日,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6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冉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2018年3月26日,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冉某的委托并指派周鹏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的法律服务。周鹏飞律师接到指派后到乐清市看守所多次会见冉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到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在办案过程中,周鹏飞律师了解基本情况,确定了辩护方案。周鹏飞律师建议首先与被害人方进行民事赔偿协商。后经柳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冉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0分,周鹏飞律师依法出庭为冉某辩护。周鹏飞律师提出被害人在存在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冉某殴打被害人所使用的游标卡尺,本身就是他日常上班用的劳动工具,并非刻意准备的作案工具,与普通的持械故意伤害案件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冉某本来只是想打被害人的肩膀,但是却打到了被害人的头,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非直接故意。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且取得了受害人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酌情可以减轻处罚,建议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冉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冉某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最终周鹏飞律师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冉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