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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与联系
2021-01-25 刑事诉讼
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刑法是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动态角度施加程序方面的限制。
刑诉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刑诉法的价值体现:既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
1.刑诉法的工具价值
(1)通过明确公检法对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分工,为适用实体法提供组织保障。
(2)通过明确各机关权力、各方权利义务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基本构架,同时为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保障。
(3)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程序规范。
(4)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标准和保障。
(5)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6)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设计针对性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2.刑诉法的独立价值
(1)刑事诉讼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反映国家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极为重要的指标。
(2)具有弥补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实体法的功能。
(3)具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并非被动的服务器,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例如不告不理:没有起诉就不能对犯罪行为适用实体法。具有法定情形:会结束适用实体法的程序。同一案件不同刑事程序:适用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