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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以注册地址邮寄了催收通知,也可能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021-02-17 合同实务
裁判要旨:本案因债务人登记注册地址无明确具体的街道、门牌,亦无联系电话,客观上存在邮寄送达的不确定性。而涉案合同载明债务人自留的联系地址相对准确,以其作为邮寄地址亦符合合同约定。现债务人否认其收到催收通知,本案债权人亦未进一步提供邮件回执等能够证明邮件实际送达,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佳誉恒达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瓷都机砖厂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534号】
争议焦点:以注册地址邮寄了催收通知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3]民二他字第6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本案中,佳誉恒达公司虽然主张其已于2015年4月9日、2017年3月21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瓷都机砖厂发出催收通知,但从邮件详情单来看,该邮件中填写的收件人是瓷都机砖厂和瓷都机砖厂负责人,并未填写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均为瓷都机砖厂登记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由于该地址限定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明确具体的街道、门牌,亦无联系电话,客观上存在邮寄送达的不确定性。
而在佳誉恒达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抵押合同》中已载明瓷都机砖厂自留的联系地址(瓷都大道吕蒙桥南)、联系电话(83X×××8),佳誉恒达公司本可以合同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作为邮寄地址以增强送达的准确性,亦符合合同约定。现瓷都机砖厂否认其收到催收通知,佳誉恒达公司亦未进一步提供邮件回执等能够证明邮件实际到达瓷都机砖厂的证据加以佐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债权催收邮件已实际到达瓷都机砖厂。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债权形成时间、历史沿革等因素考量,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邮件详情单和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认定佳誉恒达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债权催收邮件已实际到达瓷都机砖厂,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符合案涉实际亦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佳誉恒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来源 | 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