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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收传票,拖延诉讼的问题这样解决!
2023-05-22 货款追讨 乐清专业律师网
当客户拖欠货款,我们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的时候,会经常遇到有的客户为了躲避诉讼、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而对法院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拒绝签收。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法都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一个民事案件往往要通过两次公告送达,即开庭前法律文书送达和判决书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不仅给我们带来了诉讼经济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诉讼的时间拖延。那么怎样才能事先防范来规避诉讼拖延的问题呢?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买卖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送达的地址进行约定,从而节省诉讼时间成本,避免公告送达带来的诉讼拖延。但并不是说在买卖合同中随便约定送达地址都能起到“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果。送条款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明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的程序适用范围、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且注明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的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比如: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买卖双方却认以下地址为各自收取相关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还适用于法院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文书无法送达或被退回的,则文书退回(包括无人签收退回即拒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卖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买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