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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被抚养人不在一地的生活费如何计算?

2017-05-02 赔偿标准

   【案情】
  彭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夏某相撞,夏某摔倒在道路左侧,适遇易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夏某再次被撞,后夏某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易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夏某长期在江西城镇务工(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而夏某的父(75岁)、母(60岁)一直在浙江农村居住,且均是浙江农村户口,再加上江西与浙江生活水平有一定的差异,故对夏某父母的生活费该适用什么标准产生了争议。
    【分歧】
  对于夏某父母的生活费该适用何种标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当依据被抚养人的居住情况或者户口性质来确定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计算。因夏某的父母均是农村户口,所以夏某的父母的抚养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当依据受害人的居住情况或者户口性质来确定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来计算。夏某长期在城镇务工,且夏某的死亡赔偿金也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所以,夏某父母的抚养费,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况且浙江农村与江西农村生活标准相差较大,如果适用受诉法院的农村标准,则与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情况相差较大,所以按照受诉法院的城镇标准计算,则会显得更合理。
   【评析】
  对于本案例中,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该如何适用标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故,虽然江西与浙江生活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其次,被抚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抚养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其收入高,所应支付的抚养费也相应更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其收入低,所应支付的抚养费也相应更少。换而言之,如果依据被抚养人的情况来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会出现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适用城镇标准,受害人的收入远少于要给付的抚养费的不合理情况。因此,依据受害人的情况来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较为合理。
  再次,夏某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故其父母的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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