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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农村的企业职工残疾赔偿金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

2016-10-23 赔偿标准

   【案情】

    2012年5月份,被告张海驾驶货车与原告林勇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勘察认定,被告张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林勇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张海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受伤前在其户籍地的煤矿企业工作已有多年,但原告在下班后多是驾驶摩托车回家居住。原告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被告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海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虽在煤矿工作,但原告仍然居住在农村家里,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分歧】

    关于该案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支持便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为原告为农村居民,虽其工作在企业,但其居住在农村,不能满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告林勇受伤前在煤矿企业工作已有多年,工矿企业属于城镇规划用地,原告的收入来源为城镇,原告在工作下班时经常骑车回家居住,但原告并未在家从事务农劳作。对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机械理解,非要赔偿权利人满足收入、居住、消费在城镇等情形,而应主要着眼于赔偿权利人的收入水平能否达到城镇标准,赔偿权利人是否脱离了农村劳作等标准予以确定;且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也是倾向于要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故原告林勇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汪先进  作者单位: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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