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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险责任

2016-04-22 理赔实务

    【案情】

    2013年6月11日,吕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因此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调查认定,吕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在治疗终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车辆年检有效期为2011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发生事故时该车未年检。庭审过程中,吕某提供了一份车辆安全检验报告,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符合安全技术状况,但保险公司提出吕某车辆未进行年检,依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款约定,其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只同意承担交强险责任。

    【分歧】

    肇事车辆超出年检有效期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是否年检不影响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未年检为由要求不予赔偿商业险,对受害人、投保人不公平,不符合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做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依照约定有效的原则,投保人违反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免责条款即属于以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黑体字说明,并与吕某另外签订了确认书,要求其确认已阅读黑体字部分内容,表明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依照条款规定,吕某驾驶的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发生事故时商业第三者险不予赔偿。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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