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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乘坐人是否可以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2016-04-22 理赔实务

    【案情】

    2012年1月13日,马某某在乘坐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的过程中,因摩托车撞到堆在路边的石堆,马某某被当即甩出车外,后又被继续前行的摩托车撞到并受伤,其伤情经治疗后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马某某履行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案中马某某是投保车辆的乘坐人员,其受伤也是因本次交通事故,不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不需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损伤后果应由有过错的驾驶人以及违法堆积路边石堆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伤残结果是被车辆甩出后再被车辆碰撞所致,其身份在碰撞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其他受害人,故其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及石堆的堆积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交强险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理解为车辆的“第三者”,本案争议焦点即为马某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笔者认为均属于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须以该人在事故损害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根据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马某某乘坐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原属车上人员,但因车辆撞到石头后被甩出车辆,落地后再被行驶的摩托车撞伤,此时其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此,马某某应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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