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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无加强营养医嘱 法院是否支持营养补助费

2017-07-01 赔偿标准

   【案情】
  2013年12月31日16时48分,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10日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车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责任。被告王某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
  李某受伤住院后花费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等共计34400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原告受伤住院后,除被告王某垫付部分医药费外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0000多元。
  【法律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支持原告营养费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原告出院诊断证明中没有医嘱加强营养,故不应支持原告营养费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没有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但本案中原告受伤治疗构成残疾是事实,加强营养也正常现象。法官不能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作为支持营养费的唯一标准,还应结合受害人需要加强营养的实际及病情综合予以认定,酌定一定数额的营养费。
  【法官析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是否支持原告诉请营养费的主张,不能仅凭诊断证明中是否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还应结合受害者病情及实际是否需要加强营养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规定,营养费的确定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而由此可知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意见只是起参照作用,不是根据,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需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法官提醒】
  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在入院治疗后,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出院办理手续时需注意提醒医生在诊断证明书中医嘱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导致营养费主张得不到支持。

    来源:津市法院网   作者:王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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