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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年满60岁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2017-06-19 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2014年4月,原告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被被告廖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追尾撞到,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双侧髋部分构成8级和10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毛某负次要责任。该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被告湖南某公司的名下。事发前,原告毛某一直从事劳动。随后,原告毛某起诉被告廖某、被告湖南某公司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8 569元,被告廖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毛某已年满60周岁,已是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
  【意见分歧】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毛某误工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毛某的误工费。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所以男年满60周岁即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毛某已经年满66周岁,故对毛某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毛某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案中原告毛某虽然年满66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有收入来源,故对原告毛某的误工费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
  故笔者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对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得到支持。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谭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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