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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理赔范围是否包括下车后的乘客?
2016-07-18 理赔实务
【案情】
李某乘坐王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被甩出车外受伤。车主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车主王某主张,李某作为“车上人员”已转化为“第三者”而应在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花费1900元。
【分歧】对于该鉴定费应该由李某,还是保险公司负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如果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分摊)。保险公司及车主王某应按照赔偿所占的比例分别承担该鉴定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一方正是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才申请的鉴定,另一方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没有理由为申请方承担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付出的费用,在未涉及公共利益的私权利中,法院不应偏向任何一方,更不应该加重任何一方的责任,从而应判决由申请方负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此可知,诉讼费用并不包括鉴定费用,也就是说鉴定费不应直接依据该《办法》判决鉴定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条款并没有实际说明鉴定费最终应由谁来承担。但如果由申请人承担,则有显失公平的嫌疑。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双方对相关问题有争议,才导致进入诉讼程序,产生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鉴定费用应作为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一种损害来对待,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才能以判决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直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来判决。
综上,本案因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协议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当由“主张”被法院驳回的一方予以承担,而不是简单地根据两被告均负有赔偿责任而判决两被告按照赔偿所占的比例分别承担该鉴定费。就本案而言,合议庭法官对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赔偿责任由王某负担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鉴定费应由“主张”被驳回的车主王某承担。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熊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