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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2024-01-08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以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经营、决策、管理有关的问题,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权利。
一、行使条件
股东知情权是与股东身份密切联系的一种权利,即具备股东资格就应当享有。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具有正当目的,不得对公司及相关企业造成伤害。
二、前置程序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前,需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包括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行使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权及于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及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保护
如果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或复制文件材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拒绝行为,股东可通过起诉要求行使权利。
五、查账范围扩大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可以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和解释。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公司经营的真实反映,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也才能保障股东作为投资者全面真实的享有知情权,如不能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则股东无法核实公司登记的会计账簿是否与该凭证内容相符,那么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进一步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目的无法实现。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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