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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否预留未同时起诉的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2016-11-04 理赔实务
【案情】
2016年6月8日,林某驾驶起亚牌小型汽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险)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及乘客吴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责。陈某及吴某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吴某并无大碍,住院休养了5日便恢复了;陈某经诊断为股骨髁间骨骨折,住院治疗36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及吴某的医药费均由林某先行垫付。出院后,吴某要求林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66789.7元。保险公司称,因另一伤者未参加诉讼,需预留其赔偿份额。
【分歧】
关于应否预留未同时起诉的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份额,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伤者陈某未起诉,且其损失无法计算,故不应预留赔偿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主动追加陈某作为本案的原告,让其参与到诉讼中来。
【管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率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该条并未进一步解释未起诉的被侵权人是否应预留其份额,因此,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未提起起诉的被侵权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通知未提起诉讼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期限,若期限内起诉的,视为同时起诉,应按照比例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若期限内未提起的,视为放弃。理由如下:虽然是否起诉是受害人自己决定的,但应当有期限,如果受害人不明确表示起诉或者放弃,显然会影响已起诉的受害人的权益,因此,法院可在了解受害人治疗完毕的基础上给予其一定的期限参与到诉讼中来。至于所给予的期限为多久,应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尽量考虑到案件审理的效率。
其次,对于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不应预留份额。理由如下: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同时起诉的情况下才享有按比例分配交强险的权利,因此不同时起诉的不应预留份额;其次,因无法查明未同时起诉的受害人的损失,故审判实践中也无法预留其份额;再次,若预留了份额,被预留者不再起诉的话,显然会侵害已诉受害人的利益;最后,不预留交强险份额,未同时起诉的受害人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未同时起诉的受害人,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在限期内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放弃参与交强险分配,可不预留其份额。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陈科凤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