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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未投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017-06-24 理赔实务
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上路撞伤他人,是先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还是先由肇事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再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肇事双方各执一词。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5月1日13时许,在安乡县安丰乡西南洲村11组公路路段,原告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的未投保交强险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甘某受伤后于当日入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9960元。甘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核实,甘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为36 61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车辆行进中未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及甘某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确定为30%的责任比例。原告甘某驾驶的机动车进入道路时,未减速及停车?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及自身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确定为70%的责任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由杨某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甘某各项损失33 100元,余额3518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甘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即为2462.6元,杨某负30%的责任即为1055.4元。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