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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

2024-12-21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合同纠纷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法律功能和作用。然而,关于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误解。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法律定义及功能

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违约金则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制裁违约行为,并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在合同纠纷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时,二者是否可以并用?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在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具有相同的目的、性质和功能,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赔偿机制。如果允许二者并用,可能会导致赔偿数额过高,从而加重违约方的负担,甚至使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适用条件,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选择权的行使: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及自身的损失情况,合理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损失赔偿的补充: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一规定确保了非违约方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综上所述,定金和违约金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但都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导致对违约方的过度惩罚,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补偿原则。当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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