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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024-07-25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它们在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上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责任性质的不同

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违约责任的债务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核心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是一种合同责任,而是一种法定之债,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

二、责任形成的时间不同

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时。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之时形成的。这种责任通常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或未生效时,即在合同磋商阶段。

三、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除了约定赔偿责任外,还可约定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在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该责任的法定性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

四、赔偿范围不同

1. 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如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五、免责条件不同

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违约方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即便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只要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时间节点不同,不可能同时存在,同时主张存在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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