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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2025-10-1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期满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时,究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也是一个常见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概念及适用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其目的在于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在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而言之,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员工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例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辞退员工,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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