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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吗?

2025-10-1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缴纳社保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能够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等情况下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劳动者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员工能否被迫离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最晚应在员工入职后的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工之日一般被视作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进行社保缴纳申报。例如,如果员工10号入职,那么公司需要在入职后的下个月10号之前为其办理社保申报。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30日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就不能被迫离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未足额缴纳社保与未依法缴纳有区别

“未依法缴纳”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完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保缴纳。“未足额缴纳”则是指用人单位虽然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但缴纳基数低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对于“未足额缴纳”的情况,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劳动者可以因此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投诉反映,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或者放弃。如果员工在入职时明知并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那么他们在离职时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在享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同时,又免除了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他们在离职时还能够取得经济补偿,同时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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