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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2018-11-28 理赔实务

肇事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能否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各地法院对此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拒绝赔付。

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条款关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并不明确,并未具体指明证书名称。并且,在保险单或其他书面材料中亦未对上述保险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指向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没有明确解释或说明许可证书包括哪些证书,应由哪个部门核发均未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上述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其无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事故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证,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才予以赔偿,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若该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笔者认为,驾驶员只要取得了驾驶证,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考核就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许可、多次认定,驾驶人并非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如果确实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对于违反行业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而免责,亦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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