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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可否申请保险理赔?

2019-07-31 理赔实务

[案情]
  2010223日何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车号闽H9655B东风标志轿车私有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分别为12.20元和500000元,期限为一年。同年1226日,何某的朋友余某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黄某死亡,交警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由肇事人余某赔偿24万元,车主何某赔偿26万元,共计50万元。之后,何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该事故非车主本人肇事,其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据此,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肇事司机余某为原告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车辆肇事赔偿应由车辆驾驶人承担,之后,由该肇事司机再申请保险赔偿。该案中,虽然何某是车主,但并不是事故责任人,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余某承担,然后再由余某申请保险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职权追加余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原告参加诉讼,除非余某明确表示放弃申请赔偿权,才可单独以何某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为避免因保险款分配产生新的纠纷,可对产生实际的损失按比例进行理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保险赔偿款应给付何某。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均为何某,其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属当然的诉讼主体;二是受害人第三者家属已足额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不能以第三者家属已得到理赔偿,而拒绝对被保险人何某的赔偿请求;三是保险公司本应向受害人理赔,但在事故出现之后,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平息事态,何某与余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共同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这本身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保险公司不应以何某不是肇事者而拒绝何某理应得到赔偿的请求;四是余某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理应赔偿;保险公司在承担理赔责任后,如果发现余某有过错或其他不应赔偿情形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余某行使追偿权;五是该案中,何某和余某都分别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如果何某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而由余某提起诉讼,那何某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度又该如何得到追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曾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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