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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车时摔死的情形下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2019-08-17 理赔实务
【案情】
2012年12月3日,邓某驾驶一货车在某沙石厂装沙子,邓某在未仔细检查车上情况下即启动车辆离开沙石厂,造成正在下货车的王某从该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未尽谨慎义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下货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此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此次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王某在该起事故中对于该车而言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笔者同意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
第二、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由于机动车辆是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这种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第三,具体到本案当中,王某因该起交通事故被摔死,其发生死亡事故的当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王某在下车的时候,事故并未发生,但王某已经由车上人员在时空上转换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能因为邓某启动车辆时王某还未完全离开车厢就将其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笔者认为王某在这起事故中应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第四,综上,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彭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