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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2024-01-17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根本。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欠债不能一并起诉股东。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由审判部门审理认定。如果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欠债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股东一并起诉,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本案中,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到期债务,且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第三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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