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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的车辆引起损害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2016-05-07 经办案例

【案情】
  被告人陈某违章将卡车停放在路旁去饭店吃饭,被告人李某和受害人王某看车上无人遂欲爬上车厢内玩耍。在攀爬过程中,车厢挡板突然翻下将受害人王某砸倒在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
  【分歧】
  该案在审理期间,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该案中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被告陈某违章将车停在马路边,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构成交通事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主体必须是车辆,空间必须在道路上,主观必须存在意外或过错,客观上必须造成人身损害,该案涉案车辆是自卸货车,符合概念中的机动车范畴,被告陈某违章将车辆停放在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共城市道路上,没有尽到基本的遵章守法和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失,主观存在过错,造成了受害人王某损伤的后果。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和“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两个要件。该事故应认定为一起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过错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除保险公司外,其他被告均为普通主体,赔偿能力有限,如果认定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合法诉求很难能够实现。从实现案件审理结果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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