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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能否同时计算?

2020-01-17 赔偿标准

【案情】

李某驾驶半挂货车行驶在公路上,欲拐弯向左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送医院抢救,被截去右腿。后经鉴定,王某肢体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治疗后,王某安装了假肢。

为获取赔偿,王某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依赖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共计81万余元。李某及保险公司对其他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不能同时计算,只能择一计算。

【分歧】

本案中,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能否同时计算?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不能同时计算。王某已安装了假肢,生活能够自理,既然要求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即假肢费用)就不能同时计算依赖护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可以同时计算。王某为六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有司法鉴定为依据,因此王某提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可以同时计算。

【管析】

笔者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可以同时计算,根据伤者安装残疾辅助器具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程度,适当确定依赖护理费用。

依赖护理费是指伤者或病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两种费用往往发生在已被评为肢体残疾并需要依赖护理的伤者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也即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也可主张依赖护理费,只是需要确定护理级别。在对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作护理依赖鉴定时,鉴定部门应考虑其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这样方能更为科学和合理。

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右腿被截肢,后安装了假肢,因此赔偿义务人要承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即假肢的费用。由于王某安装了假肢,生活自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但安装了假肢并不能视为王某就具有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其在卸下假肢等特殊时候仍然需要依赖护理。因此,王某可以申请依赖护理鉴定后同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与依赖护理费。

来源:抚州法院网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严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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