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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所支出的住宿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0-08-20 赔偿标准

强强是在本地打工的外乡人,有天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道过马路时,被一辆由鹏鹏驾驶的小轿车转弯时撞倒。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鹏鹏为全责。强强起诉要求鹏鹏、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日用品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认为强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过高,住宿费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赔偿。强强主张住宿费,提供了住宿费发票,称系其出院后父母来照顾其本人及其幼小孩子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对于强强主张的住宿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住宿费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常规赔偿项目,但特殊情况下,受害方也可以主张赔偿一定数额的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赔偿范围。一般而言,住宿费包括两部分:(1)受害人本人应在外地就医、鉴定、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住宿费用;(2)受害人的亲属从外地前来探望、护理、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二,费用需实际发生。当事人主张住宿费应提供相应票据,且该票据应当与其主张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三,支出的必要性。住宿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合理。住宿费通常而言,应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且应适当限制发生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住宿费的支出应当秉承合理、必要原则,不得不当扩大。如家住同一城市的亲属看望或护理的,原则上不应当在外住宿而产生住宿费用;若确有需要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需要性,否则该部分费用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支出,属于故意扩大损失而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强强主张其住宿费是父母来看望自己以及照料尚年幼的孩子所支出的,且提供了住宿费票据。法院考虑其实际情况,认为该主张符合常理且属于实际支出,同时费用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最终判决支持了强强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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