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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到底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2024-04-01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离职证明中是否可以注明离职原因,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问题,时常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然而,该条款并没有禁止其他内容写入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入证明中。而且如实记录离职原因有助于新的用人单位更加全面了解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离职证明文件应描述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不应涉及劳动者能力和道德品行方面的评价。如果证明书内容存在不实、夸大、恶意诋毁或中伤,可能影响劳动者获得公平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入离职证明。不过,用人单位在书写离职原因时必须确保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避免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如果离职证明中包含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如对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可能会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不利因素因此,当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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