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酒后被上司要求开车送行出事故司机是否担责

2016-05-04 事故赔偿

    【案情】

    2013年3月12号,司机孙某开车送公司领导王某某赴一饭局,席间王某某喝了不少酒,司机孙某也喝了酒。饭后孙某跟王某某说自己喝了酒,开车不安全,怕出事,提议换个司机过来接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拒绝孙某提议,觉得孙某过于谨慎,坚持让孙某驾车送其回去,孙某还是有点犹豫,王某便不高兴地说:“今天你要是不敢开车,明天你就卷铺盖走人吧。”王某没办法,只得驾车送王某回去。行驶途中由于孙某酒劲上来,对车子的控制力下降,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因该事故死亡,司机孙某受轻伤。

   【分歧】

    对于司机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出现了如下分歧:

    观点一:孙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孙某酒后开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领导的强制要求,但孙某本可以拒绝,因此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观点二: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孙某的本意是酒后不开车,但面对领导以开除相威胁,孙某为了生计不得不听从领导安排,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没有意志自由,王某某强令下属酒后开车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应对本起交通事故负责,孙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不适合我国刑法理论,且刑法中未作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被告人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之后“期待可能性”在德、日刑法理论中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基础,“期待可能性”因为阻却责任从而阻却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是以罪构成四要件为基础,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因此,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直接移植到我国刑法体系中并不合适。“期待可能性”理论自引入到我国虽引起学界的极大兴趣,到现在依然没有很好的融入我国刑罚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更没有被运用过。

    二、孙某的处境也并非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很显然本案中孙某与“癖马案”中的被告人处境很相似,都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下,迫于生计却依然实施该行为。但是孙某的处境也有不同于“癖马案”被告人的情形。现代社会生存方式更加丰富,维持生计的机会和成本相较“癖马案”被告人所处的时代都要改善很多,换份工作在现代社会并不困难,因此人们可以期待孙某拒绝王某某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想法,具有对孙某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三、孙某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控制力。有的人认为孙某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孙某是在领导的强制命令下酒后驾车,其不得不听从领导的命令,从而对酒后驾车不具有意志自由,从而其主观上没有罪过。但是笔者认为,公司领导的“命令”行为并不足以使孙某丧失意志自由,因为领导的的命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且领导命令孙某酒后开车,命令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此,孙某可以拒绝,也应当拒绝。如果孙某是被别人拿枪指着,被逼酒后开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么由于孙某生命健康受到了极大威胁,类似于此种情形时其才会丧失意志自由。因此,本案中孙某并未丧失意志自由,其是可以选择实施适法行为拒绝酒后驾车的,而其慑于领导的权威而放纵自己的行为,孙某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综上,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领导强令其酒后驾车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郝宏亮 黎琪  作者单位:九江县人民法院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