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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公证但已实际履行的可否视为变更?
2017-06-11 经办案例
【案例】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在未办理公证的情况下,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也支付了租金。后双方发生矛盾,甲主张:因未按照约定进行公证,合同无效。乙主张: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应视为有效。
【分歧】
本案中,甲乙明确约定合同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未经公证,但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未生效,因为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即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而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所以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已经生效,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生效,但双方却又在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开始履行,故该履行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中“公证后生效”这一条款的变更。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与履行可以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者开始履行。尽管如此,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开始履行,而对方不表示反对的,则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彼此均不提反对意见(或抗辩),并履行本方义务的,同样应当认定合同实际履行已否定双方所附条件。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36条和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立法者之所以这么规定,既是为了保护、鼓励交易,又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本案中,甲已经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乙也支付了相应的租金,该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故房屋租赁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