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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2017-09-05 经办案例
【案情】
李某与陆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协议,协议约定:“由陆某以自己的名义代李某购买商品房一套,交房后,房屋归李某使用和收益,购房的首付款及月供均由李某给付给陆某,再由陆某付给开发商和向银行还贷。”协议签订后陆某分别与开发商、银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房屋登记在陆某名下,现李某要求陆某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而陆某主张其是向李某借钱购房的,因此拒绝过户。
【分歧】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到底是归谁所有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登记名义人”陆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是房屋的登记名义人,但房屋的所有权归借名人李某,借名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对自己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评析】
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套房产的登记在陆某的名义下,房屋所有权应归其所有。但是李某与陆某之间签订了房屋代购协议,李某是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对双方产生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为借名买房,而非借款行为,李某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和受益人。李某有权请求陆某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综上,本人认同陆某是房屋的登记名义人,李某有权请求陆某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房屋归李某所有。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吴定兴 曾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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