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经办案例

法院是否应受理确认无异议合同有效的诉求?

2019-08-26 经办案例

【案情】
  20081110日,潘平与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协议,约定一山场由潘平经营,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于签字之日起生效。200910月份,林业主管部门给潘平颁发了林权证,2011年因第三人提出行政复议,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颁发给潘平的林权证系颁发错误,随即又收回了林权证。潘平认为已经颁发的林权证会被撤销,主要是因为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无效导致的。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林地承包协议有效。另,该林地承包协议仍正常履行,村小组也并未提出协议无效等任何异议。
  【分歧】
  对于林业主管部门撤销潘平的林权证,潘平因此诉求法院确认无异议林地承包协议有效,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平因合同争议起诉村小组,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畴,并且林业部门撤销林权证就说明了该合同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案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在形式上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至于具体审查后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其他情况,依法处理即可,审查过严易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确认一种无异议、本来就有效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法院的立案受理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法院应不予受理确认无异议合同有效的诉求,理由如下:
  首先,从合同效力分析,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的双方在签字之时,只要合同签订时没有胁迫、欺诈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出现,那么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在没有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前,一份有效的合同无须再通过人民法院来确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潘平与村小组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仍正常履行,村小组并未提出协议无效等任何异议。因此,对于一份有效的协议,并不需要法院再进行效力确定。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方面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为起诉的基本条件。本案中,村小组并没有提出不履行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作出撤销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也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故潘平与村小组之间就林地承包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民事纠纷,潘平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综上所述,故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只有在一方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以实际行动导致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方才能向法院要求认定该合同的效力。潘平对有效的合同要求确认效力,法院应不予以受理。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姜祖伟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