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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如何处理?
2016-12-07 借贷实务
【案情】
罗某向邹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4%。罗某出具借条“今借到邹某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时间是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本金和利息一起还清”。同日,邹某转账20万元给罗某。后罗某仅支付了首月利息8000元,再未向邹某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分歧】
对于罗某给付的8000元首月利息中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部分如何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已经给付的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不予处理。因为借款利息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借贷关系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规定,但其是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并支持返还或抵扣借款,不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已经给付的超过法律限制的利息,应借款利息或者本金。首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上限的,债权人收取的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按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其次,高息借贷不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不应保护。
【评析】
对于债务人已经给付的高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的处理方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为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对于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故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应当认定该约定部分无效,债权人应将超出的利息返还给债务人。
其次,既然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规定,法院就应当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及给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主动审查,这样才能认定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合法及债务人的欠款金额。因此,即便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给付了利息,对于给付的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法院仍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已经给付的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应当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抵充借款,如果债务人尚欠利息,应先抵扣利息,抵清利息后,再抵扣借款本金。故本案中罗某应偿还邹某借款本198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9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以年利率24%计算)。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