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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否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
2019-09-01 借贷实务
[案情]
2011年7月,周某向陈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一分五厘,如到期未还,除要按约定计算利息外,还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还本付息。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同时还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周某则辩称,计算了利息就不能再要求违约金。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能同时适用?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借款人不按期返还借款,出借人损失的就是借款利息。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按约定的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况且对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没有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第一,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利息是借款方因使用借款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因此,利息本质上是贷款人提供借款应得的利润。即便是逾期利息也是贷款人在借款人逾期使用借款期间获得的逾期报酬。而违约金则是一方违反合同时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以,利息不是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并不矛盾,在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也是可行的。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是合同法的总则条款,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合同,也就应适用于借款合同,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也不违反法律。
第三、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避免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收取高利息,若当事人同时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法院则应进行调整,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而本案中,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应当均予以支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邓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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