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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担保签妻名妻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016-05-03 保证担保

    【案情】

    张功与周溪系多年好友,两人常有经济往来。2011年6月,周溪因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20万元,请张功为其提供担保。张功便持其家庭户口本及其妻金灵的身份证、私章前往银行办理担保事宜,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署其妻子金灵的姓名并加盖其私章。2013年,周溪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担保人金灵承担担保责任。金灵辩称,对此担保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分歧】

    对金灵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张功与金灵系夫妻关系,但是张功并没有得到金灵的授权,其不能代表金灵进行担保,金灵对此担保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功与金灵系夫妻关系,张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金灵应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

    笔者认为,金灵应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功在银行办理担保事宜时,提供了其家庭户口本及其妻金灵的身份证、私章,虽然张功没有得到金灵的授权,但是,银行基于张功与金灵两者之间的夫妻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张功提供的材料,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张功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金灵应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游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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