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刑诉中的当事人

2021-02-07 刑事诉讼

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特点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5)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申诉权:

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6)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三.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如实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自诉人

一.自诉人的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于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1)提起自诉权。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调解、和解、撤诉权。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4)程序参与权。自诉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6)上诉权。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7)申诉权。自诉人有权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1)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自诉人最主要的诉讼义务。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如果能够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追诉人称为“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

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权利。救济性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定,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拒绝回答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⑤参加法庭调查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⑥参加法庭辩论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⑦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⑧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①申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②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申诉权。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院申诉;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⑤上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权

①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

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排除非法证据。

④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⑤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⑥第二审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②申请回避权。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⑤申请先予执行。

⑥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

⑦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⑧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⑨对地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①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②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③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①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有权提起反诉。

③有权申请回避。

④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⑤有权要求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⑥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⑦对于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