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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2017-07-17 离婚实务

 【案情回放】

  雷某和曾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当年的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在 2013年7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2013年11月,雷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14年6月,雷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雷某与曾某仍处于分居状态,而且双方之间的矛盾正在加剧,且没有缓和的迹象。

  【法院判决】

  嘉禾县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和曾某在相识一个月后即结婚,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在雷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仍处分居状态,而且双方之间的矛盾正在加剧,没有缓和的迹象。最终,嘉禾县法院依法判决允许雷某和曾某离婚。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前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综合分析。本案中,在雷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雷某与曾某仍处于分居状态,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和修复,这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雷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支持雷某的离婚诉请。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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