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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否以遭受家暴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7-03-13 离婚实务

    【案情】

  王某婚后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妻子刘某大打出手。20168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2月,刘某以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歧】

  对于刘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无权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因为刘某协议离婚时并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现在其无权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刘某并未明确放弃赔偿请求权,所以其对遭受的损害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孙炜 黄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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