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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保存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2016-05-06 理赔实务

   【案情】

    2012年1月中旬,徐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将一行人(未知名)撞倒,造成行人当场死亡、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未知名行人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交警根据相关规定将未知名尸体保存于县殡仪馆,期间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3月13日,遗体保存费19600元。2012年4月,公安机关提取DNA比对,确认了死者的身份。后来,经交警调解,徐某与死者父亲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赔偿给死者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82046元。该款项已支付完毕。事故车辆系杜某和汽运公司共同出资购置。徐某系受杜某的聘请,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事故车辆由被告汽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投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11月24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23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徐某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因与徐某、杜某、汽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不成,死者的父亲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207998.86元的诉讼请求(含19600元的遗体保存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辨称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遗体保存费系间接损失,故被告不负责赔偿。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遗体保存费是合理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应否由保险公司赔偿?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体保存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体保存费系合理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必须负责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本案中,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和投保人与被告的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则不负赔偿责任。但是遗体保存费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第三,遗体保存费的产生具有合理性。事故发生后因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交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未知名尸体保存于修水县殡葬管理所,且遗体保存费是按修水县殡葬管理所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标准也是由修水县殡葬管理所提供,故冰棺使用费系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章俊棋  作者单位:修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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