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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人驾驶证被暂扣为由拒绝赔付?

2016-06-19 理赔实务

      【案情】 
  王某因酒后驾驶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期间,王某又驾驶小车将路人陆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找到王某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为王某发生事故时驾驶证被暂扣,属于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条款约定的免赔理由。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证被暂扣为由拒绝赔付,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交强险免赔的理由,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被暂扣符合免赔事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被扣为由而拒绝赔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驾驶证被暂扣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只有被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及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员受伤的情形。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是由交强险先行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2条:其明确指出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1.无驾驶证;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该释义并未将驾驶证被暂扣归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驾驶证被暂扣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是交强险先赔再追的理由。
  二、驾驶证被暂扣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的出台是我国保险领域的一个创举,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务必推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积极理赔,不应无故为难受害者和致害人,在没有拒赔理由时拒绝赔偿。所以,只要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理赔,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人被暂扣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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