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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货款能否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21-06-24 货款追讨

为了鼓励创业,降低公司创立的成本,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额度和出资期限的自由,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给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如果债权人将欠货款的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确认了债权,债务人公司仍然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此时股东是否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债权人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出资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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