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工伤赔偿

工伤私了之后还能再起诉吗

2020-04-27 工伤赔偿

鹏鹏从20143月开始在甲健身器材厂上班,并与甲厂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155月,鹏鹏在工作中不小心伤到了手,201511月,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并认定为工伤,之后又被鉴定为伤残8级。在鹏鹏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公司就找鹏鹏商谈,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本协议签订之后,甲健身器材公司一次性支付鹏鹏5万元,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但是,之后双方并未履行该协议。

201610月,鹏鹏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健身器材厂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鹏鹏的请求。甲厂不服,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也认为,鹏鹏是甲厂的员工,且是在甲厂工作期间受伤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故应该享有工伤待遇。虽然双方之前有签订协议,但是,甲厂并未支付鹏鹏补偿金,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也并未解除。因此,该协议对鹏鹏不具有约束力,鹏鹏依法享受工伤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则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乐清律师提醒:劳动者一般还是选择走工伤保险比较好。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提议协商,劳动者最好等伤残等级鉴定出来后再协商,这样补偿数额比较准确。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劳动法》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