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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对账单上签字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法院:职务行为!

2023-03-13 合同实务

2013年开始,肖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用品公司”提供油漆产品。截止201537日,安全用品公司尚欠肖货款408300元,卢某作为安全用品公司员工亲自出具一张凭证,安全用品公司加盖了印章予以确认。该笔货款一直未支付。肖某认为在欠款凭证上签字,视为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与安全用品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卢答辩称:自己在领款收据上代表公司签字的行为仅仅是“经办”、“经手”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肖某要求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对卢某的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浙0382民初80

在《对账函》上的签字究竟是代表其个人行为还是作为职务行为代表单位进行的,要看签字的人是否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一般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乐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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