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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5-10-08 经办案例

    基本案情:石华岭由于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罗建华,行人赵淑兰撞到,致使罗建华死亡,赵淑兰受伤。事故后石华岭返回现场,在询问伤者的同时给自己亲属打电话告知此事。石华岭亲属赶来后报警并叫救护车。后死者亲属赶来欲殴打石华岭,石华岭为躲避殴打逃离现场,次日投案。经认定,石华岭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要点:行为人发生事故逃逸,是为了躲避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要件。

    裁判理由: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石华岭逃离现场的目的是躲避被害人家属的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并且已到公安机关投案,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北京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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