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经办案例

(2015)温乐民初字第79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05-10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5320日上午,旷x华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沿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由北向南行驶,815分许,途经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与经三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通过时,与沿纬十七路自西往东通过路口由郑x杰驾驶浙C××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旷x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x杰、旷x华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旷x华受伤后至乐清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两肺挫裂伤、两侧血气胸、两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多发胸椎右侧横突骨折等。旷x华共住院治疗42天,支出了医疗费用135942.16元。经鉴定,旷x华的伤残等级为8级、10级、10级,误工期限为132日,护理期限为75日,营养期限为75日,后续治疗费用约需8000元。浙C××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王x芸,已就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旷x华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诉讼至乐清市人民法院。

x华起诉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鉴定费等经济损失计445601.28元,扣除被告郑x杰已付的77000元为368689.24元。判令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判令由郑x杰、王x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旷x华保险金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旷x华保险金135200元,二项合计为145200元。抵扣郑x杰多余的预付款48715.21元,尚应支付旷x96484.79元。

案号:2015)温乐民初字第798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