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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开店遇拆迁,房东要提前解约 租客索要20万元补偿费

2018-10-15 经办案例

      象山的李女士租了房子开店,租期还没结束,房子就被列入拆迁范围。如果在限定时间内腾空房子,房东可以拿9万元拆迁奖励。但房东想要提前解约时,李女士却以“尚在承租期内”为由,向房东索要20万元补偿。双方两次对簿公堂。那么,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

  李女士租用了郭青(化名)名下的店面,开了一家零售店。在承租期间,因当地政府区块改造,相关部门将该店面列入征收范围,并与所有权人即郭青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搬迁安置以及停业停产损失进行了补偿。协议约定,如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可获得9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郭青愉快地签订了协议。

  不料,李女士在得知该消息后表示拒绝搬迁,并以“尚在承租期内”为由,向郭青索要政府发放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款。

  其间,相关部门对搬迁腾空期限进行两次延期公告,郭青则为该房屋办理了自来水停水拆表和停电拆表销户手续。但是,李女士依旧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郭青诉至象山县法院,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东郭青的诉讼请求。租客李女士不服上诉后,宁波市中院于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 租客应腾退房屋,相关争议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为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青系《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其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房屋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本案中,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李女士,因租用房屋被征收后主张相关权利的,不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郭青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相关争议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作为解决依据。

  由于双方的租赁协议系因政府行为而非因房东郭青行为终止的,房屋内包括装修、吊灯、地砖、阁楼、扶手、玻璃、拉门等的固定装修亦归郭青所有,故承租人李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难获支持。

  2. 房东有权要求租客腾空返还房屋,且负有腾空房屋的义务

  对于房屋尚未腾空期间郭青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腾空返还的问题,依据上述协议及搬迁腾空公告,征收决定生效后诉争房屋并不是立即移交,而是规定了一定的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在此期间由郭青负腾空房屋义务。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腾空房屋期限之前,郭青仍可依据协议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其据此行使诉争房屋的出租人权利,要求李女士腾退租赁房屋,依法有据。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东郭青的诉讼请求。

  3. 签订各类协议合同时,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详细约定

  一审的主审法官说,当事人在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详细约定,不要盲目签署。一旦发生纠纷,只要协议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约定应属有效,有关各方均应当遵守该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郭青同意给予李女士5万元作为补偿,但与李女士坚持索要的20余万元相距甚远,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又由于本案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早已超出了政府规定的搬迁奖励期,故郭青能否得到协议约定的9万元搬迁奖励金、李女士能否拿到郭青口头许诺的5万元补偿费,目前都不明确。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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