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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汇款证明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吗?

2019-08-04 经办案例

   【案例】
  20119月,王某的儿子付某考上一所三本学校,其学费就要8000元,王某于是向其朋友曾某借钱,曾某在建设银行直接通过卡转帐的方式给王某打款10000元整,双方也并未约定何时返还这笔钱,待曾某看到王某家蜜桔卖完后,曾某即上门索要欠款,而此时王某却说此笔钱是曾某还我的钱,因此,曾某出具了建设银行的汇款证明,请问,银行的汇款证明可以作为王某曾经向曾某借钱的依据吗?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汇款证明不能证明此笔钱是曾某借款给王某的。存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不能证明系因借贷而产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使用。本案中王某虽仅提供了能够证明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关系的存款凭条,但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结合日常生活逻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在王某认可收到曾某提交的汇款凭证上所载钱款后,进一步证明该款项产生原因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在王某,还是在曾某。从以往的生效判决来看,在原告提供存款凭证证明双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情形下,如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产生的原因,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角度出发,那么法院一般都会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因此,在本案当中,曾某举证银行的汇款凭证作为王某的借款依据,而王某反驳称此笔钱并不是曾某借给自己的,而是曾某还给他的钱,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发,王某应该对此笔钱是还给自己的这一言论提供切实、充足、真实的证据来予以支持,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应当以曾某能够提供银行汇款凭证对曾某的主张予以支持。从日常生活逻辑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必然存在诸多社会属性,因此是否符合日常生活逻辑也是法院对证据之效力进行认定的参考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网路等通讯手段的发达,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借贷的行为日渐增多,此种情形下一般都无借条这一类的书面的法律证据,但汇款这种方式却足以作为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曾某在能够提供汇款凭证等具有较强证明力证据的情形下,仅因其未提供借条就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定,不仅与事实真相相违背,而且无疑会对人们现已习惯的通过在银行汇款进行借款往来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冲击。
  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属实明显大于另一方面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该条之规定,本案中王某反驳曾告提交的汇款凭证为借款依据的证据仅为仅凭自己一言,并没有其它的物证、人证予以支持,故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应对原告提交的存款凭证及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综上,能过此案例,还有一个值得警示的就是,汇款凭证虽然方便快捷,在简单的案情下是较好认定的,但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自己财产的安全性起见,借款双方当事人还是应该立完整的借款字条或者签订完备的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的约定还款期限,从知道自己权益受到分割之日起两年内向侵权方主张权益。当然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借款人随时可主张权利,即可适用于我国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赵霞 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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