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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还款期限 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2016-10-17 借贷实务

    【案情】

    2005年2月,被告李某因开办餐馆资金不足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李某写下借条,但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此后,因李某餐馆生意不好,王某碍于朋友情面一直未催李某还款。直到2009年3月,王某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才催李某还款。李某提出餐馆一直处于亏本状态,无钱可还。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批复,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参照该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借条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本案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本案债权人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的任何时候,均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此之后的两年内再向法院起诉均不属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条已明确规定了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履行期限有两个:一是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款之日;二是从借款之日至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日期。对于前者,债的关系已经消灭不存在诉与不诉的问题,自然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之争的问题;而对于后者来说,诉讼时效理应从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还款,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开始之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王某催告李某还款,而李某拒绝还款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本案中原告是以借条作为主要证据来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是独立的,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确认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以该欠款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以该批复来适用本案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作者:南昌县人民法院 万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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